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邢慕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銀川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108年度訴字第2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如原判決附圖編號
甲、面積19.58平方公尺;附圖編號乙、面積14.96平方公尺;附圖編號丙、面積2.74平方公尺,合計為37.28平方公尺【計算式:19.58+14.96+2.74=37.28】。惟附圖編號丙部分與編號甲部分完全重疊,雖認定原判決附圖編號甲、乙、丙部分均為上訴人上訴範圍,但計算占用面積時,自應將附圖編號丙之面積
2.74平方公尺予以扣除。故上訴人占用面積合計為34.54平方公尺【計算式:19.58+14.96=34.54】。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7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7,678元【計算式:34.54×25,700=887,678】,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