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美菁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10×34=3,4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何?請詳列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臺北市○○區○○路○○○號9樓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