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 李秀妹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吳御廷 被告 江文智
江素蘭 黃俞禎 黃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 李秀妹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吳御廷 被告 江文智
江素蘭 黃俞禎 黃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