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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