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898號
原   告  郭金龍
被   告 利揚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於鄭
被   告  蘇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2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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