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霖(原名李清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霖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3、3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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