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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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民安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民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民安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0、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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