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