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2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