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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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朝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安卿 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