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508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武宮 (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債務人王武宮(廟)寺廟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