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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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崴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崴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高御庭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易 字第 55 號裁定(113.03.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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