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569號、第6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庭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法條㈠罪名
核被告張庭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㈡吸收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各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分論併罰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自首
被告於其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可查。從而,被告主動告知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前,員警尚未知悉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無任何合理之客觀證據足以顯示被告有為上開犯罪之嫌疑,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569號
第6963號被告張庭准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庭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一)於112年5月21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4樓前居所,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22日13時9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旁查獲,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二)於112年9月1日8時許,在上開前居所,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於112年9月3日13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前居所查獲,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庭准之自白。
(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尿液檢體編號:136759)各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569號卷宗);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963號卷宗)。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數罪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檢察官楊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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