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林鴻宸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聰宜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