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袁曾美薪
代 理 人  巫宗翰 律師
相 對 人  江承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58號受理中,惟聲請
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
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准予
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
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桃園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
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法扶桃園分會專用委
任狀可證;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
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聲請
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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