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原告 謝佳綺
被告 吳金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2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