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4號
原告 洪進財
被告 孫煜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紫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4號
原告 洪進財
被告 孫煜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