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於98年7月9日裁定自98年7月29日延長羈押2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羈押之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許炎灶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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