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丙○○(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丁○○以上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