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5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50號聲請人 謝玳伊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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