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曾美月 被上訴人 吳正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正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