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 翁連成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 王春男
張王雲鶯 施 王春桃 王麗琴 王泰成 王泰吉 王貴英 王桂秋 翁通茂 翁仲義 翁麗珠 蕭 王西霞 王錦堂 王素貞 王維珪 王海沙 林色五 林瑞東 林英賢 林銀箱 張林炒 林金治 林玉蘭 林容安 李王體施 王編 陳坤陽 陳鳳雪 陳崑能 陳定國 陳福來 蔡陳喜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20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欄內關於「 陳昆陽 」、「 陳昆能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坤陽」、「陳崑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邱美英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