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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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邱子媛
陳威韶 律師被告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琪 被告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就被告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就被告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亦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500+500=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