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登發選任辯護人薛國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845號、109年度偵字第1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登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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