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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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吳純純 被告 林郁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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