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建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維倫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國華人壽保單乙紙、座落於高雄市○○區○○段之房地(門牌號碼即高雄市○○街466之2號4樓)、元太證券集保戶之股票投資所得、1995年份汽車乙輛及2004年份普通重型機車乙輛;再查,債務人之配偶名下雖無財產,惟其為昱達鋁門窗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又該公司之資本總額達100萬元,雖屬其配偶之婚後財產,惟據債務人陳報,上開公司出資額乃其為辦理公司登記所需,向他人借貸而得,且均已歸還上開借款,債務人配偶名下公司並無如出資額所示之資產,是以,前揭債務人配偶名下財產,堪認尚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資請求無疑。而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及11月2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據本院認定債務人名下雖有1995年份汽車及2004年份普通重型機車各乙輛,惟依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前開汽機車均已無殘值,應不予處分,另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債務人已知悉之其他財產進行分配,復就債務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認無訴訟實益而同意不予行使,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前揭財產經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141,148元、拍賣不動產發還債務人餘額58,890元及股票變賣所得7,824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207,862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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