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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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世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王若藩 即慶生醫院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7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286號及本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