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 孫喜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孫喜樂其法定代理人 王惠雯 、 孫孝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