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鎮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生髮水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扣案之生髮水2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