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訴人 劉明仁 即啟益行
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劉明仁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修正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禧芬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王士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渠等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劉明仁即啟益行、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合計為伍佰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江柏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