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之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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