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王雪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