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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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小包(含包裝袋,毛重0.35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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