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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