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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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4,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