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告 蔡明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及更正被告,逾期未補繳及更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又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足見,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內之被告誤載為財政部,顯屬有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