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4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零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㈠參佰柒拾柒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㈡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一點五八㈡一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