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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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聲請人 巫維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AE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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