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秋玲 即張陳秋玲
       陳春美
       陳怡
       陳麒安
       陳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春美、 陳怡穎 、陳麒安、
陳怡均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
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97年4月2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
銷,並登記予相對人陳秋玲即張陳秋玲、陳春美、陳怡穎、
陳麒安、陳怡均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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