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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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余建緯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死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余建緯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774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981號、110年度偵字第5341、610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6
816、127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余建緯部分撤銷。
余建緯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即被告余建緯(下稱被告)基於非法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9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取得列管刀械手指虎1只,而非法持有之。(二)被告與共同被告 胡西寶 、 翁祥鈞 、 陳奕維 、 洪永全 、 楊凱宇 、 陳旻鴻 、 吳紹強 、 陳複坤 (共同被告部分另行審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力俊 」之人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分別強盜被害人 溫睿宇 隨身攜帶之手機(與詐騙集團上游聯絡用之工作機)、贓款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之背包,及被害人 鄭德威 隨身攜帶內裝有14萬9,000元(僅扣得10萬元)贓款之背包,均得手,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1罪嫌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4款、第3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2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罪嫌案件,經原判決論處被告犯非法持有刀械1罪刑、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2罪刑,及宣告相關之沒收、追徵。被告上訴本院後,於112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註記、前案紀錄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91頁、卷三第139頁),原判決未及審酌,自有未合,自屬此部分無可維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此部分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原判決就被告諭知沒收部分,因無法追訴被告,此部分允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主辦)
法官楊志雄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