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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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地.法定代理人C男真實姓名及地.
B女真實姓名及地.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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