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之「詐欺」應更正為「恐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之「詐欺」顯係「恐嚇」之誤寫,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徐文瑞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