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謝凱傑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蘇碧珠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