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08號原告 林冠瑶 被告 葉芷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