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告 徐玉國
楊忠發 陳健榮 張鏡讚 被告宏隆鐵工廠即 吳沅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隆鐵工廠即吳沅修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原告4人對被告等之各別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佩芸附表
原告聲明請求項目及金額(新臺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徐玉國積欠薪資1,218,550元舊制退休金1,931,600元-------------總計3,150,150元本應徵收裁判費32,284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761元【計算式:32,284元-(32,284元×2/3)=10,7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建榮 積欠薪資1,254,724元舊制退休金1,931,600元-------------總計3,186,324元本應徵收裁判費32,581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860元【計算式:32,581元-(32,581元×2/3)=10,8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楊忠發積欠薪資1,201,974元舊制退休金1,975,500元-------------總計3,177,474元本應徵收裁判費32,482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827元【計算式:32,484元-(32,482元×2/3)=10,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張鏡讚積欠薪資1,217,850元舊制退休金1,865,750元-------------總計3,083,600元本應徵收裁判費31,591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530元【計算式:31,591元-(31,591元×2/3)=10,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