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王佳偉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而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19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參照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