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奇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歐奇嘉 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歐奇嘉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8月22日)前;且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四、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7之總和(計算式:1年4月+4月=1年8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違反保護令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均迥異,且犯罪時間橫跨112年2月至同年8月,及考量受刑人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暨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受刑人以書狀表示請求從輕量刑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愉婷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2月13日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677號112年7月4日同左112年8月22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75號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3月28日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537號112年8月2日同左112年9月6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66號3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8月7日高雄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85號112年10月17日同左112年11月22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06號4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8月7日13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016號112年11月21日同左112年12月27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7號5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7月17日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488號113年2月17日同左113年3月27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94號6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7月17日以上曾經高雄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7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2年8月2日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693號113年4月11日同左113年5月15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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