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林兆祥 被告 顏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二三六四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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