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