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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